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09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09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審訴字第10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江振義書記官林韡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於㈠民國84年間因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更一字第2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嗣經最高法院以86年度台上字第695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於㈡84年間因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3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85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於㈢8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46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以87年度台上字第57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於㈣85年間因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38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1年,嗣經最高法院以87年度台上字第433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於㈤85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贓物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14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31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㈠、㈡、㈢、㈣、㈤之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聲字第4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於90年9月7日假釋出監,嗣前開假釋遭撤銷後,上開㈡、㈢、㈣、㈤之罪,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65號裁定減刑與上開㈠不應減刑之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於93年
1月9日入監執行前揭㈠、㈡、㈢、㈣、㈤罪之殘刑3年5月又3日,於96年8月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更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28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70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4年4月13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4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1月30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97年1月30日上午5時5分許,在桃園縣○○鎮○○路○○巷○○○號5樓前為警盤查,經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後,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庭法官江振義
書記官林韡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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