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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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594號上訴人即附 郭永清 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 律師被上訴人維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淑燕
10號被上訴人即 郭永豐 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楊愛華 訴訟代理人 李振林 律師被上訴人 郭佩佩 兼訴訟代理 郭瑞昕 人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7月4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陳博享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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