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郭品謙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 律師
賴佳慧 律師被告 游孟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17號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游孟嘉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17號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郭品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原告已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經本院為不受理之判決,因原告當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見本院上開刑事案卷第90頁之準備程序筆錄,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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