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8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利建昌選任辯護人陳正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574號),前經終結辯論,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民國108年8月15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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