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0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廖伯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本件經核0000-000-000之門號,其列帳期間民國101年8月
26日起至101年9月25日止之電信收費帳單,其中費用項目請求「專案補償金(設定費)」885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
㈡又列帳期間民國101年9月26日起至102年7月25日止之電
信收費帳單,費用項目記載行動上網799手機優惠型之補償金新臺幣6906.49元,惟上開門號之申請書及約定書並無該項目補償金之記載,故請提出收取行動上網799手機優惠型補償金依據之約定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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