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8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翟中華
翟又新徐婕前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蕭永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7日所為106年度易字第386號第一審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起訴案號:105年度偵字第5221號、106年度偵字第2337號),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一之一至一之四部分關於宣告刑之記載,均漏載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補充更正各宣告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一之一至一之四部分關於宣告刑之記載,均漏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項脫漏,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