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 許元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美津 、 鄭長富 、 陳賢鎮 、 陳忠彥 、 陳沛瑄 、陳忠羿、 陳泰宏 、 陳靜 、 施陳勝 捷、 鄭國正 、 鄭秀英 、 鄭喻方 、陳美雲、 陳美豆 、 蔡陳美來 、 陳國石 、 黃文雄 、 黃俊祺 、 黃俊樺 、 黃俊獅 、 陳志明 、 陳進成 、 陳沛琦 、 謝爵 、 陳建霖 、 陳怡伶 及陳登富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9,282元(1559.09×1000×33647/33860=0000000,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應予補繳。
(二)請原告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所有權、權利狀態)。
(三)被告陳志明(民國95年12月20日歿)既已死亡,即不具當事人能力,應予撤回。
(四)請提出「陳志明」及「 鄭維新 」(86年12月13日歿,共有人 陳明順 長女 陳美貴 之長子)二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查報繼承人,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如須追加被告,請以書狀為之(書狀應附繕本,以利送達)。
(五)更正被告施陳勝「捷」為施陳勝「㨗」。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