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 許元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美津鄭長富陳賢鎮陳忠彥陳沛瑄 、陳忠羿、 陳泰宏陳靜施陳勝 捷、 鄭國正鄭秀英鄭喻方 、陳美雲、 陳美豆蔡陳美來陳國石黃文雄黃俊祺黃俊樺黃俊獅陳志明陳進成陳沛琦謝爵陳建霖陳怡伶 及陳登富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9,282元(1559.09×1000×33647/33860=0000000,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應予補繳。
(二)請原告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所有權、權利狀態)。
(三)被告陳志明(民國95年12月20日歿)既已死亡,即不具當事人能力,應予撤回。
(四)請提出「陳志明」及「 鄭維新 」(86年12月13日歿,共有人 陳明順 長女 陳美貴 之長子)二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查報繼承人,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如須追加被告,請以書狀為之(書狀應附繕本,以利送達)。
(五)更正被告施陳勝「捷」為施陳勝「㨗」。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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