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鴻鵬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王鴻鵬自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六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已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情形者。法院不得為更生方案之認可」、「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6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雖聲請更生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惟聲請人所提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分72期(6年),每期清償3000元之更生方案,業經過半數之債權人具狀陳報為不同意(見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3號卷第103-108頁),而未能依消債條例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又債務人名下所有臺北市○○區○○段○○○○號土地及上1622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51986號執行中,依育德國際不動產估計師鑑價報告書所載,系爭房地於103年間總價值約為0000000元,扣除第1順位抵押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現存債權額491920元,仍餘0000000元,是債務人之財產屬有清算價值,應可認定。然債務人所提出之前述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金額為216000元,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而有違清算價值保障原則。是法院應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5年12月23日下午6時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