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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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10號原告美麗境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詠華 原告 馮愛真
朱家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被告 瑋楷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碧玉 被告喬領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成森 被告 何慈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麗境界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原告馮愛真120萬元,原告朱家緯120萬元,及均自10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連帶負擔費用,將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於『Cosmopolitan』 柯夢波丹 國際中文版雜誌、『 喬沛詩 』網頁及『FG商品評鑑』網頁1個月,篇幅不得小於長15公分*寬10公分。」,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請求請求命被告為回復其名譽之適當處分即刊登道歉啟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二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6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