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54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中和市○○路○○○號5樓,有被告
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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