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10日下午2時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法官鍾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素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10日下午2時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法官鍾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