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藍獲鉅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29日下午15時在本庭
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莊訓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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