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65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夏國平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7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告訴人戊○○之配偶,為有配偶之人,丙○○(本院另行審理)亦明知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竟分別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自民國96年10月間某日起至98年7月間某日止(84年間至96年9月以前之通姦行為,已罹於追訴權時效),接續在臺北縣土城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臺北縣新莊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臺北縣泰山鄉(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號2樓之同居處所,發生性行為多次,丙○○並於00年0月00日生下非婚生子女黃○紘(姓名年籍均詳卷)。嗣被告甲○○於101年7月18日向告訴人坦承上開情事,告訴人始知悉上情。因認被告甲○○所為,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戊○○告訴被告甲○○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甲○○係觸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1年12月4日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