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94號原告 劉定芳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魏雯祈 律師 陳稚平 律師被告 劉淑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任何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7490元,該裁定已於103年8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