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5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六一號
原告靖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俊 由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九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九十一萬五千八百四十三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