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9號原告 卓冠甄 被告 趙宜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5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趙宜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卓冠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顏維助
法官鄭咏欣法官邱韻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0..000..3123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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