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司法院法定代理人 許宗力 被告 吳三龍
劉嶽承 林國泰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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