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
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鄒賢英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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