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3號原告 孫承宇 訴訟代理人 蒲純微 律師被告 許蔚盟
穩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聰鏞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年度交簡字第三八九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文欽法官鄭雅文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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