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9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宏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榮彬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22,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雅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