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仲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仲裁判斷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仲執字第1號聲請人俊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春益 相對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450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繳納聲請費用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