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3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
法定代理人 宋冀寧
相對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連葉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1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