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6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盧炳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江振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民國95年2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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