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71號原告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松章 被告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營業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