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135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17號代理人 葉懿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官同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違約金,如欲請求請釋明其金額或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