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58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歐利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債權人提出之應收利息查詢所載,違約金新台幣700元已計入總額計算,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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