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催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催字第609號聲請人高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發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馬正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