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王建傳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郭鳳珠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 花旗 (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建富 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林冠宏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王光民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債務人 林秀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6日給付;年終給付部分於每年除夕前一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
98年消債更字第12號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任職於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約新台幣(下同)39,772元,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勞保局投保單位基本資料查詢表一紙、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津貼獎金明細表影本、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在卷可稽(詳司執消債更卷180頁、239至257頁、284至293頁),堪信其為真實。又據債務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詳消債更卷8至16頁),其名下雖有不動產(台東縣台東市○○段○○○○○○號、78建號)及BMW汽車一部(車號︰VP-2939),然經鑑價後,上開不動產僅價值新台幣(下同)3,334,020元,其上並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 林淑美 設定抵押權,分別擔保3,600,000元、900,000元及1,500,000元之債權額,此情有本院96年度執字第766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案件鑑價報告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紙在卷足憑(詳本院司執消債更卷38頁、151至155頁);汽車部分則係1995年出廠,殘值有限。且有台新銀行設定動產擔保,設定金額為680,000元,經台新銀行陳報,目前所餘債權為59,711元,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高監東字第0980009633號函、台新銀行98年7月9日陳報狀各一紙在卷可憑(詳司執消債更卷51至53頁)。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其可處分所得為646,334元,生活必要支出則為519,096元(每月支出21,629元×24=519,096),故其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127,238元(計算式︰646,334-519,096=127,238)。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合計3,108,000元,顯高於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對債權人較為有利,且債務人清償之金額,已高於其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對債權人不致造成過鉅之不利益。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兼顧債權人利益及債務人重生之意旨相符,合先敘明。
㈡次查︰觀諸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
為一期,分96期清償,第1至36期每期清償額為20,000元、第37至96期每期清償額為36,000元、另每年年終給付共8期,每期清償額為28,500元,總清償金額為3,108,00元。經審酌債務人每月收入為39,772元,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則包含伙食費4,500元、交通費800元、水電費847元、電話費900元、日常生活用品300元、房屋貸款19,300元,合計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26,647元且於子女 朱子健 自學校畢業前,尚需供應其部分生活費,此情有戶口名簿一紙在卷可稽(詳消債更卷24頁)。是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支出後,剩餘金額為13,125元(計算式︰39,772-26,647=13,125),雖不足支付其所提出之更生條件,但於第1至第36期,債務人父母願意協助支付,且待子女朱子健畢業後,即可全心投入社會工作,屆時可協助債務人支付生活必要支出及還款,故自第37期起,每期清償額可提高至36,000元,有債務人99年10月18日陳報狀一紙在卷可參(詳司執消債更卷309頁),另每年年終發年終獎金時,再額外給付28,500元,顯見其還款之誠,所提出之更生條件,尚屬合理妥適。
㈢綜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三、雖有部分債權人以債權人房貸金額高達19,300元,顯不合理,且應由其同居之人協助負擔;又債務人表示其子女自學校畢業後可開始全心工作,屆時其子女願意協助還款,然債務人之子依法並無資助之義務,除非其子願作債務人更生方案履約保證人,否則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實難期待有履行可能云云。然查︰
㈠揆諸更生程序立法意旨,即係在促使債務人自力更生,使債
務人在盡其能力清償債務後免責,故更生方案應由債務人自行評估財務狀況後提出,以最有履行可能之方式清償。本件債務人所提生活必要支出中,其每月需支出房貸金額為19,300元,確屬過高,然若參考內政部社會司統計之台灣省98年度最低生活費,即每人每月9,829元,作為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計算基礎,則將債務人月薪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所餘金額29,945元均用於更生還款,還款8年共96期,並加計年終給付後,還款總金額為3,102,528元,甚至少於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金額3,108,000元(計算式︰(39,772-9,829)×96+(28,500×8)=3,102,528),且據債務人陳報,其父母及子女均會協助支付生活必要支出及更生還款金額,如此一來,形同房貸金額由同居之人共同負擔。既然更生程序係由債務人自主履行,理應尊重債務人提出之還款方式,始有依更生方案履行之可能。
㈡又「更生程序旨在促使債務人自力更生,藉由強化法院之職
權調查,將債務人財產狀況透明化,減輕其負擔,降低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條件,及法院之適時介入,逕為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使債務人得於盡其能力清償債務後免責,而獲重生之機會。」,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總說明可參。又若債務人無法依更生條件履行,依本條例第74條規定,債權人得以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此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惟如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即需負擔債務不免責之風險(本條例第132、133、134條參照)。顯見更生程序係一對債務人有利之制度,以較彈性之清償方式,使債務人重新處理其債務狀況。基此,若在長達8年之還款期間,債務人有無法依更生條件履行之情形,其仍需盡力完成所提出之更生條件,無論是藉由家人間基於親情之資助,抑或另外兼職工作,均係其履行更生條件之方式,以獲得債務免責之利益,殊無另外再找保證人,確保其所提更生方案得履行之必要;且觀諸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超出其能力所能給付部分,債務人亦就給付之方式提出說明(即由父母、子女資助),並非顯不合理而全無履行可能。縱上,債權人所指並無理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筱文裁定確定後,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當事人毋庸具狀聲請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1)1~36期20,000元(2)37~96期36,000元(3)年終給付28,500元。││2.每月為一期,每期在16日給付;另年終給付共8期,於除夕前一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46.53%。││5.債務總金額︰6,679,769元。││6.清償總金額︰3,100,8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36期│37~96期│年終給付│├───┼──────────────┼─────────┼───┼────┼────┤│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709,828│2,125│3,826│3,029│├───┼──────────────┼─────────┼───┼────┼────┤│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127,851│383│689│545│├───┼──────────────┼─────────┼───┼────┼────┤│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454,946│1,362│2,452│1,941│├───┼──────────────┼─────────┼───┼────┼────┤│4│臺灣新光銀行(股)│268,443│804│1,447│1,145│├───┼──────────────┼─────────┼───┼────┼────┤│5│陽信商業銀行(股)│0│0│0│0│├───┼──────────────┼─────────┼───┼────┼────┤│6│香港商香港滙豐銀行(股)│210,356│630│1,134│898│├───┼──────────────┼─────────┼───┼────┼────┤│7│金陽信資產管理(股)│210,421│630│1,134│898│├───┼──────────────┼─────────┼───┼────┼────┤│8│安泰商業銀行(股)│1,117,365│3,346│6,022│4,767│├───┼──────────────┼─────────┼───┼────┼────┤│9│大眾商業銀行(股)│0│0│0│0│├───┼──────────────┼─────────┼───┼────┼────┤│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260,948│3,775│6,796│5,380│├───┼──────────────┼─────────┼───┼────┼────┤│11│華南商業銀行(股)│76,222│228│411│325│├───┼──────────────┼─────────┼───┼────┼────┤│12│聯邦商業銀行(股)│113,611│340│612│485│├───┼──────────────┼─────────┼───┼────┼────┤│1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346,342│1,037│1,867│1,478│├───┼──────────────┼─────────┼───┼────┼────┤│1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589,123│4,758│8,564│6,780│├───┼──────────────┼─────────┼───┼────┼────┤│15│萬泰商業銀行(股)│189,961│569│1,024│810│├───┼──────────────┼─────────┼───┼────┼────┤│16│永豐商業銀行(股)│4,352│13│23│19│├───┴──────────────┼─────────┼───┼────┼────┤│合計│6,679,769│20,000│36,000│28,500│└──────────────────┴─────────┴───┴────┴────┘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一、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新台幣(下同)超過2,000元之電子產品(例如手││機、電腦、數位相機、電玩遊樂主機等)。│├───────────────────────────────────┤│二、不得購置不動產。│├───────────────────────────────────┤│三、不得購買汽車、超過30,000元之機車、及超過2,000元之腳踏車。│├───────────────────────────────────┤│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五、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1,000元。│├───────────────────────────────────┤│八、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九、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2,││000元。│├───────────────────────────────────┤│十、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十一、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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