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未載明係求為如何之判決,即未表明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補正。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720元,命原告限期繳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游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