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3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歐登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