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趙欣慧趙容 屬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債權人及債務人,加計自行向本院陳報債權之債權人總人數,以每名十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三十四元預為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一千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二千零六十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附錄計算式:【[(8+1)×34×10]-1,000=2060】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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