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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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64號原告丙○○
之8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訂民國96年8月16日下午2時40分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將應送達於被告乙○○○之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及起訴狀繕本各1件(均如附件所示)翻譯成當地流通之語文或英文,並送交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