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15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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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156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市戶政事務所)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9年4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陸
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二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元,由被告乙○○、丙○○連帶負
擔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陸元,餘新臺幣參佰壹拾肆元由被告連帶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被告住所雖非位於本院轄區,然兩造就本訴訟事件以合
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放款借據第15條
為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就本事件
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原告之主張:被告乙○○前就讀台中師範學院時,先於民國
90年9月5日、91年9月4日、92年2月7日、92年9月4日、93年
2月2日,邀同其父即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
如附表一所示本金金額5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27,966元
;復於91年1月28日再邀其父、母即被告丙○○、甲○○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如附表二所示本金金額1筆,計26,
893元。兩造約定被告乙○○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
年之日之次日起1年內,分12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不依期償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算逾期利息外,並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加計違約金。另就附表一編號二、三、四、五之借款
,被告乙○○、丙○○於91年9月4日另與原告訂借貸款額度
借據420,000元,動用期限自91年9月4日起至被告乙○○完
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被告乙○○應向原告提出撥款通
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借款利率依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利
率利息,倘被告乙○○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
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
列催收款項日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0.5固定計算
,逾期放款逾期6個月即轉入催收款項,本件自95年5月1日
轉列催收款項,當時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為百分之6.631,另
加計年率百分之0.5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百分之7.131。詎被
告乙○○於94年12月1日起,並未依約償還借款,依約定已
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154,85
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丙○○、甲○○
分別為連帶保證人,亦未依約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
額、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四、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三紙、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四紙、就學貸
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各一件為證,而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出之證物,堪
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
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
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
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
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向原告借款,尚積欠如主文
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丙
○○、甲○○分別為連帶保證人,被告3人依兩造間消費
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約定,自負連帶清償之義務。從而
,原告本於兩造間助學貸款契約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
、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洵屬適法,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810元(含裁判費1,660元及公示
送達登報費150元),由被告乙○○、丙○○連帶負擔1,4
96元,餘314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件係標的金額在500,000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表一:
┌─┬─────┬──┬───────┬────────────────┐
│編│本金金額│年利│利    息│違       約      金│
│號│(新臺幣)│率│││
├─┼─────┼──┼───────┼────────────────┤
│一│一萬八千六│7.50│自94年11月01日│自94年1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百十一元│2%│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按左列利率計算│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3.27│自94年11月01日││
│││%│起至95年01月31││
││││日止,按左列利││
││││率計算。││
││├──┼───────┤│
│二│二萬六千八│3.37│自95年02月01日│自94年1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百九十三元│%│起至95年04月30│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日止,按左列利│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
││││率計算。│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7.13│自95年05月01日││
│││1%│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計算││
││││。││
├─┼─────┼──┼───────┼────────────────┤
│││3.27│自94年11月01日││
│││%│起至95年01月31││
││││日止,按左列利││
││││率計算。││
││├──┼───────┤│
│三│二萬六千八│3.37│自95年02月01日│自94年1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百九十三元│%│起至95年04月30│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日止,按左列利│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
││││率計算。│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7.13│自95年05月01日││
│││1%│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計算││
││││。││
├─┼─────┼──┼───────┼────────────────┤
│││3.27│自94年11月01日││
│││%│起至95年01月31││
││││日止,按左列利││
││││率計算。││
││├──┼───────┤│
│四│二萬八千零│3.37│自95年02月01日│自94年1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三十五元│%│起至95年04月30│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日止,按左列利│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
││││率計算。│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7.13│自95年05月01日││
│││1%│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計算││
││││。││
├─┼─────┼──┼───────┼────────────────┤
│││3.27│自94年11月01日││
│││%│起至95年01月31││
││││日止,按左列利││
││││率計算。││
││├──┼───────┤│
│五│二萬七千五│3.37│自95年02月01日│自94年1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百三十四元│%│起至95年04月30│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日止,按左列利│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
││││率計算。│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7.13│自95年05月01日││
│││1%│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計算││
││││。││
├─┼─────┴──┼───────┼────────────────┤
│合│十二萬七千九百六│││
│計│十六元│││
└─┴────────┴───────┴────────────────┘
附表二:
┌─┬─────┬──┬───────┬────────────────┐
│編│本金金額│年利│利    息│違       約      金│
│號│(新臺幣)│率│││
├─┼─────┼──┼───────┼────────────────┤
│一│二萬六千八│7.50│自94年11月01日│自94年1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百九十三元│2%│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按左列利率計算│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合│二萬六千八││││
│計│百九十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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