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91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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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原名:盧錦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91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19日上午9時5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易貸金申請書、易貸金貸款應行注意事
項、客戶帳務查詢、特約條款、協議分期帳務值查詢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