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551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歐霸汽車有限公司、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9,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並提出被告全歐霸汽車有
限公司之登記事項卡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