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551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歐霸汽車有限公司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9,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並提出被告全歐霸汽車有
   限公司之登記事項卡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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