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81號原告 廖家珮 被告 倪四維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陳世旻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