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701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謝明璇 債務人 陳慶釧 債務人 范植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叁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其中玖拾萬伍仟伍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