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44號原告 劉坤紅 被告 黃冠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