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約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97號原告 李銀通 被告 蘇聖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約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2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許雅婷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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