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84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下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告 陳明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2,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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