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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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任中堅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任中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任中堅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刑期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00年5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任中堅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5月10日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