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上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張東林即被告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陳斐琪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上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張東林即被告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陳斐琪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