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軍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軍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部屬職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軍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煒鈞指定辯護人曹大誠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部屬職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煒鈞被訴於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三日公然侮辱上官罪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林煒鈞被訴於民國101年8月13日公然侮辱上官罪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案情尚待審酌,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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