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19號原告 黃燦倉 訴訟代理人 黃俊英 被告 黃俊程
黃俊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 律師被告 黃俊福 訴訟代理人 陳桂燕 受告知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受告知人南投縣中寮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江國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第十五頁附表一關於「黃俊英」之記載,應更正為「黃俊吉」。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三頁第二十一行關於「訴外人 黃連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外人 黃連以 」、第五頁第十八行關於「被告黃俊程並未同意」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俊吉並未同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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