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455號聲請人傳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浚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元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元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釋明本件請求票據號碼CH485579、CH485591、CH430328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