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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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7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沈弘祚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翔霙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肆萬伍仟玖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