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40號原告宥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育峯 上列原告與 范秀珠 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柒萬貳仟柒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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