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01號原告 羅海鏑 上列原告與被告哈索爾國際有限公司、 朱紀穎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0,004元(計算式:383,334+166,667×10=2,050,00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