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債務人 吳泓諭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洪佾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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