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 張鴻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立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0,38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0,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永祥